問題詳情

11.我國《民法‧親屬編》曾規定「妻應以其本姓冠夫姓」、「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」,到了民國87年修改為「夫妻各保有其本姓」、「夫妻之住所,由雙方共同協議之」。上述法律內容的改變,可以反映出下列何種觀念的變遷?ˉ
(A)調解家庭糾紛ˉ
(B)保障居住自由 
(C)重視兩性平等 
(D)防治家庭暴力。

參考答案

答案:C
難度:適中0.5
統計:A(0),B(0),C(0),D(0),E(0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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