問題詳情

二、A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,已發行股份總數 500 萬股,每股面額新臺幣 10 元。甲為 A 公司之董事長,持有 A 公司記名股票 200 萬股,因資金調度需要,以每股新臺幣 20 元之價格,將 200 萬股全數轉讓給乙,惟甲於轉讓股份時,僅在股票背面之欄位簽章,即交由乙自行向 A 公司辦理股東名簿之變更登記。其後,乙向 A 公司申請辦理股東名簿之變更登記,A 公司以甲未於股票背面記載乙之姓名而拒絕辦理。試問:甲乙間股票之轉讓是否有效?又若 A 公司因故擬召集股東臨時會,則 A 公司應對甲或乙寄發股東會之開會通知,始為合法?(25 分)

參考答案

答案:A
難度:簡單0.786942
統計:A(229),B(21),C(4),D(19),E(0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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