問題詳情

34. 下列關於公文書寫之規定,何者敘述錯誤?
(A) 公文主旨可以適當分段陳述。
(B) 期望及目的的用語,對上級用「請 鑒核」。
(C) 「業經」「經已」,是表示已經辦理。
(D) 對機關、團體應稱「全銜」,如一再提及可稱「該」。

參考答案

答案:A
難度:適中0.449275
統計:A(31),B(10),C(4),D(13),E(0)

內容推薦

內容推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