問題詳情

47 甲因慢性疾病居住他處調養,未於住所居住,亦未委託他人代收,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乃以寄存送達方式,將判決書寄存於住居所所在地之郵局。甲返回住所後,不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,惟已逾20日上訴期間,依行政法院裁判見解,得依下列何項理由請求救濟?
(A)甲因病住院且未委任代理人,屬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,得聲請回復原狀後,提起上訴
(B)甲因病住院且未委任代理人,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之判決採寄存送達為不合法,甲得提起上訴
(C)甲因病住院且未委任代理人,非屬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,已逾上訴期間,不得聲請上訴救濟
(D)甲因病住院且未委任代理人,判決確定之不變期間,應自甲出院實際得受領時起算,甲得提起上訴

參考答案

答案:C
難度:適中0.41506
統計:A(182),B(62),C(452),D(225),E(0) #
個人:尚未作答書單:送達代收、判決書理由與意見、訴訟程序之異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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